一坪地主|保存農地維持農用計畫

提案者

常見問題

Q1

目前台灣現行農地不課徵地價稅,只有農地未農用狀態下會課徵地價稅。
而所得稅的部份,是有出售農地時才會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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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像政府目前有推「青年安心成家貸款」或是社宅補助的部份會不會有影響,基本上是不會的,因為一坪地主計畫的土地持有面積,遠低於它規定的二十平方公尺以下(約 6.05 坪),加上又是農地,非一般的住宅用地,所以基本上這些補助是不會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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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這塊土地的繼承其實和一般的不動產繼承是一樣的。以繼承來講,大概分成「意定繼承」和「法定繼承」。

1. 意定繼承,類似立遺囑等情形,如遺囑合法有效,原則上就是按照遺囑的方式來分配。
2. 法定繼承,就是由各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去做分配。
兩者一樣是要向國稅局做申報,再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土地權狀上的姓名就會由原所有權人到繼承人的名下。

轉讓的部份,因為一坪地主計畫的契約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轉讓部份不會有問題。
但是在買賣轉讓時要特別注意,因為是屬於共有土地加上設有農育權,所以要特別去通知其他地主及農育權人。就是指如果您的持分土地有想要賣的話,請您通知慢島生活有限公司。

但如果是贈與的話,就不需要經過農育權人和其他地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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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你好,我是計畫發起人若甄,

土地是地主私人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農地的持有,除了自然人,依農發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除非是是農企業或農業財團法人,也就是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目前正在成立中的基金會。

目前環資基金會尚未成立,因此還無法接受捐贈持有農地。未來是否接受這一坪一坪的農地,也還要等待基金會成立後討論定案後,才能夠有明確回應。而慢島生活有限公司不是農企業不能持有農地,目前沒有經營基金會的打算。這塊 791 坪共有的土地,預估 500 位地主,若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將土地捐給或信託給基金會,那麼在持分的狀況,由於不能分割出來(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
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應大於 0.25 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也就是差不多 756 坪左右)

若單獨做信託或是做其他處分,那麼基金會持有這些持分,就跟其他地主一樣,只是越多人把持分捐給基金會,那基金會的持分就更大,依土地法 34 之 1 條,20 年後在處分或設定農育權上,有比較大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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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因為我們的契約裡頭,有分農育權的設定跟有訂定租約。所以如果我們是農育期滿,依法它必須要更新,有更新的話,我們就依新的農育權下去行使。如果沒有更新的話,就個農育權後續就要走塗銷的流程。
另外租期的問題,有三種可能:
1. 租期期滿,有更新就依新的租約去行使。
2. 沒有更新,有繼續耕作繼續繳租的話,它就會變成一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3. 沒有繼續耕作繳租的話,那就是地主可以收回土地,另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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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一坪地主計畫的重點就是農地農用二十年,所以這塊土地會持續進行二十年的水稻耕作。
如果遇到農育權人無法耕作特殊情況,會由農育權人委託深溝社群中的農夫繼續維持這塊土地的友善耕作

針對農育權:如果是地主沒有什麼理由,是因為個人想法的改變,想要終止農育權,依照契約,是不可以終止農育權的。但如果它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例如農育權人有違反原始設定,如契約書裡的第二條第一項的第二點,約定必須以友善耕作的方式從事農作及保育使用,那就回到民法第 850 之 6 條,農育權人沒有依照我們設定的目地及約定的方法做土地的使用收益,依合約,可以終止農育權並收回土地。

那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位地主需要重新決定這塊土地如何處置,慢島生活公司會協助地主形成下一個共識,(依照土地法 43-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不論是賣掉或是設定下一位農育權人或是其他,又或者,遇到土地遇到被徵收、大旱無法做任何耕作,戰爭等等非正常情形下的因素,到時則會邀集地主們來共同討論相關的因應措施,這也是為什麼計畫中會委託慢島生有活有限公司協助地主們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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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你好,我是計畫發起人若甄,

在我們契約書裡的第二條第一項的第二款,有提到這塊土地有約定必須以友善耕作的方式從事農作及保育使用。地主們可以透過每年的土地使用報告來監督這件事情。

目前這塊土地種植的農作物確定是水稻。至於是那一個品種還待農育權人做最後的決定。有可能是深溝社群特殊的酒米品種,也有可能是常見的食用品種(如高雄 145、高雄 147 等)。
如果指的是種植如大麻等違法的作物,依照毒品的相關法規,原則上只有行為人需要負責任。地主們比較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環境的問題,在環保法規上,萬一這塊土地有被傾倒廢棄物或是借人做傾倒廢棄物的使用時,地主會有清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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